18 - 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企业 信息服务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31 13:45 |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参与人通过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本中心”)开展信息服务业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信息服务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业务管理基本规范》和《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服务,是指本中心面向交易参与人提供与金融资产交易相关的信息发布、项目推介、财务顾问、信息咨询、交易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信息服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中心对开展的信息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但本中心不对交易风险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四条信息服务业务的参与人包括信息服务委托人、发布人、意向人、相关服务机构等。
交易参与人应通过本中心审查,并获得相关业务资格。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五条通过本中心申请信息服务的,应向本中心递交信息服务申请及其他相关资料。
信息服务委托人或发布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对交易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中心对信息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重新提交;对于仍不符合要求的,本中心将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信息发布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的,本中心通过官方网站、交易系统或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渠道向本中心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合作机构发布信息,信息公告内容以信息发布人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公告期间,信息发布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公布的信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并重新计算公告有效期。
第九条公告期间,信息发布人须对公告项目的所有信息情况及时在本中心进行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中心有权终止信息公告:
(一)公告期内项目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况;
(二)信息发布人通过其他渠道已寻找到交易对手并完成交易的。
第四章 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本中心在公告期间组织意向方进行项目谈判,促使信息发布人与意向方达成交易。
第十二条 公告期满,若未产生合格的意向方,则信息公告自动失效。信息发布人的申请延长公告期限的,本中心可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第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双方需告知本中心项目进展情况,并将相关资料在本中心备案。交易成功以双方签署相关合同为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中心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制度,勤勉尽职地提供项目推介、财务顾问、信息咨询、交易管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 本中心提供的信息服务依据信息服务协议中商定的时间和费率向相关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对信息服务业务,本中心原则上采取场外结算和一次性付款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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